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3638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炳伟纸巾批发部,注册的经营场所为文胜街批发市场南首,实际经营场所为文胜街与胜利街交叉口南100米文胜街东侧,店铺名炳伟纸巾。
经营者:赵苏玉,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炳伟纸巾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