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蓝剑大道1.5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宵新津兴义。
被执行人:谢建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曾利珍,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谢建明、曾利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系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处置。
现因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