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278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瑜凌,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杰升五金店。
经营者:岑红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杰升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