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3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
法定代表人:LucDony,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妮、黄宏,均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元,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邹锡峰,均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特易得置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系该司职员。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昶萌珠宝店(经营者:张开元,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L1F0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张开元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特易得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昶萌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开元均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8年11月24日和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各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本案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张开元撤回本案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上诉人张开元负担1950元;
就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就上诉人张开元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00元,由上诉人张开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