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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9民初384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冀09民初384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

。

住所地:黄骅市信誉楼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W。

经营者:郭志颖,男,199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在《沧州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由赖三金先生和海外华人共司创办,主要从事各种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

最终制作出“大冰杯”、“超级杯”等各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经典饮品。

并将其命名为“泰芒了”。

原告2015年12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2017年1月14日,原告获准注册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泰芒了”采用热带高档优质的水果品种为原料。

通过现做现卖为消费者提供饮品。

至今,全国已有多家“泰芒了”连锁店,“泰芒了”在饮品行业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调查。

被告饮品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侵犯了原告“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

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款15000元。

[具体履行方式:打入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开户的35×××06账号中。

]。

如不能按期履行,黄骅市泰芒了饮品店同意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3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其他问题双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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