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7民初3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营者万梅,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武非,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万梅之夫。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