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宽学与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227号
案件名称赵宽学与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宽学;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佛山市南海金搏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宝发鞋厂;广州市莹森鞋业有限公司;吴德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227号原告:赵宽学,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海南洲。

法定代表人:查方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村福西路段(南海区阿巧纸品有限公司旁)。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搏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工业区洲村村委会后自编**厂房。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宝发鞋厂。

。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环滘华明工业区****被告:广州市莹森鞋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十三社华富工业区自编B3-1被告:吴德,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枭狼鞋厂业主。

原告赵宽学与被告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佛山市南海金搏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宝发鞋厂、广州市莹森鞋业有限公司、吴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赵宽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

赵宽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5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6)粤民再47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1月3日起不再受理专利案件,广东省的专利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权不明确,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向本院请示。

本院认为,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

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赵宽学2014年6月的起诉,当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指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