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227号原告:赵宽学,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海南洲。
法定代表人:查方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村福西路段(南海区阿巧纸品有限公司旁)。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搏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工业区洲村村委会后自编**厂房。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宝发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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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环滘华明工业区****被告:广州市莹森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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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十三社华富工业区自编B3-1被告:吴德,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枭狼鞋厂业主。
原告赵宽学与被告佛山市全益鞋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重铭鞋厂、佛山市南海金搏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宝发鞋厂、广州市莹森鞋业有限公司、吴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赵宽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
赵宽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5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6)粤民再47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1月3日起不再受理专利案件,广东省的专利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权不明确,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向本院请示。
本院认为,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
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赵宽学2014年6月的起诉,当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指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