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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2031号
案件名称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31号原告: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公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晔,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五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长期从事半挂车产品技术研发工作,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且系专利号为ZL20142044××××.7、名称为“一种减重增强型汽车大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当前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有效。

原告于2017年发现被告制造并销售了涉嫌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原告通过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告制造并销售的涉案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且被告的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自主研发的技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制造和销售,已经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42044××××.7、名称为“一种减重增强型汽车大梁”的专利权的所有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关宣传材料;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人民币19.2万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以其申请公证的代理人与被告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约定的交货地在石家庄市××区××与××路交口东北角停车场为依据在本院提起侵权之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销售过程均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的,且由于原告申请公证的代理人的主观要求,致使涉案产品的最终交付方式由山东省蒙阴县自提变更为送货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述行为构成刻意制造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权连接点。

同时,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山东九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主要集中在山东省蒙阴县。

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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