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347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围子镇仓街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镇仓街社区。
经营者:王荣坤,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川,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围子镇仓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