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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冰河漫社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775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冰河漫社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冰河漫社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775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冰河漫社皮具商行,住所地深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F。

经营者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冰河漫社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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