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36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410452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610951229。
被告:江安县四面山镇华联超市交通街店,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镇交通街**“华联购物广场”。
经营者:陈孔园。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安县四面山镇华联超市交通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2021年5月21日,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安县四面山镇华联超市交通街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