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4654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48883T。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9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122464993。
法定代表人:施利明。
被告:广州礼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99号之二A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24638N。
法定代表人:涂华铖。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和竖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礼域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