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民初25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安徽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盛超市,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桐乡路桃花源小区西门南侧万盛超市。
经营者: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