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99号 原告:李国刚,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
被告:浙江钜士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阳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杜胜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刚与被告浙江钜士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