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63号 原告: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中兴路12号E栋405。
法定代表人:牛行博,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果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