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264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9层01-10。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洁联卫浴销售中心,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豪德光彩贸易市场15栋140号。
经营者:洪太原。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洁联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