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9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
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8年11月12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