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183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君,女,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何春为与被告陈丽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7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和被告陈丽君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1月26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