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620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土巴碗庭院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育路**。
经营者:周靖飞,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土巴碗庭院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土巴碗庭院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土巴碗庭院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