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038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米朵饮品店(经营者徐立娟,身份不详),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米朵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米朵饮品店送达不到且无法查询地址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