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0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初2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中韩路**iv>经营者:邹德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