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初2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中韩路**iv>经营者:邹德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