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65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被告:奎文区某某水暖五金部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某某水暖五金部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