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德清世纪华联超市车坊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车坊永庆路**桥南堍。
经营者:朱启敏,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德清世纪华联超市车坊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