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6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诚成通讯店。
经营者:易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城区诚成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周平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