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5309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冉安东(JeanAnthoine),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志伟,职务不详。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