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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91民初1530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5309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冉安东(JeanAnthoine),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志伟,职务不详。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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