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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7执389号
案件名称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荣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兰香,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洲南路**法定代表人:杨立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10153163号"RCC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费用。

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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