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6242XU。
法定代表人:段中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琦,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77193XQ。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40249L。
法定代表人:吴德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博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