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民初11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宜顺烟酒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经营者:徐莉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宜顺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