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78号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贾尔斯,高级总监。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基恩·丹尼尔·勒沃夫。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
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约翰·艾伦·汉默斯。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