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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梦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774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梦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梦乾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77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梦乾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翠金园底商**经营者:花小九,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梦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审 判 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书珍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白俊勇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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