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388号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河南省开心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豆门乡贾营。
法定代表人:刘余良。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河南省开心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水明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