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粤01执5947号谢刚、中山市古镇千周电子科技厂:关于谢刚与中山市古镇千周电子科技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谢刚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2687.50元。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3377.50元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已发放52687.50元案款给申请人,余款690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办法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