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12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锦福源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舞岭安置区**。
经营者:莫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锦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