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鄂09执276号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云梦县中药材公司神龙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9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云梦县中药材公司神龙药店履行了相应给付义务(支付赔偿款7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云梦县中药材公司神龙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