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4民初12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市大润发时代超市,住所,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市发展大道东段北侧利彩印包装公司内)。
经营者:张火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林,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城市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