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8120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吉昆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
经营者:段美连,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吉昆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