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终154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15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一路阳光工业区**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U。

法定代表人:曹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605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邦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纽邦生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奥托恩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