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平,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