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82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雪建制衣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景江路**iv>投资人:张雪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雪建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雪建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雪建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