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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榔梨镇福润来食品店、长沙县安沙昱鸿通讯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5128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榔梨镇福润来食品店、长沙县安沙昱鸿通讯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榔梨镇福润来食品店;长沙县安沙昱鸿通讯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12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镇福润来食品店,经营地,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保家安置区iv>经营者:易友爱,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县安沙昱鸿通讯行,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毛塘铺**iv>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镇福润来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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