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993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志慧化妆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万博商城****南门口**。
经营者:张新分,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志慧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被告经营者张新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