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357号 原告:孙希贤,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系孙希贤妻子),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系孙希贤儿子),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法定代表人:黄东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溢,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蓝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婉妮,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瑜,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怡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希贤与被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湖南景怡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孙希贤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希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原告孙希贤已预交2309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228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孙希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