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573号 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法定代表人:覃安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盛强,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铝丰宝奔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飞,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云,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铝丰宝奔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7元(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03.5元,由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300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双迎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