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资桂良、东莞市石碣桂良厨具餐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001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资桂良、东莞市石碣桂良厨具餐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资桂良;东莞市石碣桂良厨具餐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1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桂良厨具餐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二村综合市×,注册号441××××××××5604。

经营者:资桂良,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430××××××××××××753。

被告:资桂良,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430××××××××××××753。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碣桂良厨具餐具店、资桂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碣桂良厨具餐具店、资桂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