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9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琼,女,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