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88号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余颖颖。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诚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