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88号原告:贵州潭露国宝熊猫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保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筑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成,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老酒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召,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汉族,1992年12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原告贵州潭露国宝熊猫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筑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老酒刘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潭露国宝熊猫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其与河南老酒刘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贵州潭露国宝熊猫酒业有限公司以“其与河南老酒刘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潭露国宝熊猫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贵州潭露国宝熊猫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