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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壶韵茶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壶韵茶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南京市秦淮区壶韵茶庄;南京市雨花台区八闽茶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56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壶韵茶庄,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土城头1号。

经营者:徐丽枝,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八闽茶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6号2栋101室、102室。

经营者:王宝平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壶韵茶庄、第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八闽茶行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审判员陈久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鸿云、李静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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