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587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成林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西九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2MA3G1N9D9G。
经营者:樊星娟,个体工商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成林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