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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25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丽珍,女,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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