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25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丽珍,女,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丽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